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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因收选座费被罚”背后的越位和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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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1日,“北京青年报”的一篇报道称,中国联合航空公司因非法选择座位而被罚款440000元,引起了微信朋友圈的热烈讨论。

原来的情况是:北京市发改委认为,中华联合航空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航空公司)在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航线上收费,违反了有关规定,构成了“自食其力收费项目”的价格违规行为。以行政处罚的形式,要求中华联合航空公司立即改正并没收443210元的席位选择费所得。

这起事件不能不提醒笔者对春秋航空济南的处罚。去年11月,春秋航空公司因往返于上海的往返济南机票,被济南价格局处以150000元的罚款,随后春秋航空公司被罚停飞。一是票价太低,“扰乱”市场秩序,二是票价不只是“随机收费”,而是受到航空公司和低成本航空公司的惩罚,但春秋航空是私营企业,。这两种处罚相隔近九年,三年来,当国家提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目标,深化改革时,?

一,有人越位

在中国,航空公司(以下简称航空部)收取座位选择费是否违法?座位选择费是属于国际惯例的航空部辅助服务费之一。它是航空部在民航运输市场化向个性化消费发展阶段引入的一种选择性差异化支付服务。通常,座位选择费主要是针对自愿选择坐经济舱第一排、安全出口等的乘客。自2014年以来,国内航空部陆续在国际航线上推广。经过两年多的座位选择服务的销售数据表明,该服务得到了消费者的普遍接受,而为更舒适的飞行体验支付更多费用的商业逻辑得到了消费者的广泛认可。因此,选择费用是国内航空部门的“共同行为”,而不是中国联合航空公司的“自力更生收费”。一个部门确定的选举费用是非法的,这一论点不为论点所支持。换而言之,假设选座费是违法的,为何只针对中华联合航空,而不是所有收取选座费的航空公司呢?以北京为基地收取选任费,航空部不仅是中华联合航空公司的一员,对某一部门的行政处罚是否不公平?

近两年的消费者实践证明,国内航司推出的选座服务和由此产生的选座费是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自愿付费的差异化服务,而不是强制性的消费服务。 据笔者了解,构成“自立式收费项目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有前提条件,即收费违背消费者主观意愿,由收费方强制执行。 显然,国内航司选座费不具备这一先决条件的特点.. 归根结底,选座服务是国内外航空部门根据民航运输市场新的消费趋势而采取的一种正常的市场创新行为。 被某部门扣为属于“政府指导价”范畴的帽子是错误的。 既然是企业的独立行为,某部门的行政行为是否有某种越位嫌疑? ? 而不要用维护消费者权利的旗帜,损害消费者的差异化消费选择。

第二,有人缺席。

为什么有人越位?是因为有人失踪了。在我国,当前政府依法行政已成为大势所趋,行业主管部门必须有“常识性思维”,不越位就更不用说缺席了。在国外,辅助性服务及其收费逐渐成为其利润的主要来源。以美国航空公司为例,其辅助服务收入占其净利润的一半以上。另一方面,由于各种旧的行业政策和法规的限制,航空部一直在自主创新以座位选择、额外行李、客舱购物等辅助服务为代表的辅助服务。正因为民航处在民航运输服务方面的创新做法,没有得到民航局的批准,即是工业当局在某种程度上有所缺失,所以会有某部门作出越位的行为。笔者认为,民航局应积极推进以“民航法”为代表的民航法律法规的修订,尽快建立起符合我国民航发展规律、反映我国民航发展阶段特点的新的民航法律法规体系。在民用航空服务领域,建议以民航服务否定清单的形式鼓励航空服务的创新和实践。适者生存的市场法则将选择市场为消费者和行业所需的真正有价值和有报酬的服务。民航局义不容辞地为中国民航业营造服务创新环境。

具体到民航服务创新的细节,在中外航空部门中,采用低成本航空模式是航空部门大部分民用航空服务产品创新的源泉,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可。由于自身经营成本低的压力,航空部门不得不尽最大努力增加收入-各种辅助服务的发展和实践。无可否认,低成本航空部门在我国民航业的快速发展中确实起到了“鲶鱼效应”的作用。笔者大胆预测,根据现阶段我国消费市场的特点,低成本航空部门也将在民航运输辅助服务创新领域充分发挥示范作用。这一作用将客观上促进我国民航事业的全面、更好地发展,有助于早日建成一个强大的民航强国。从这一角度出发,笔者认为民航局应尽快研究、制定和发布,充分反映民航运输服务领域整体服务模式航空部门与低成本模式航空部门的客观差异,具有科学可行的行业指导和评价标准。以有序、多层次的方式,营造更加公平、合理的民航市场竞争环境,更好地贯彻“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精神。

总括而言,谁越位,谁失踪,难道不值得我们深入考虑问题和原因吗?最后,:,最好是由市场来决定航空公司的命运,让竞争决定谁是强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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